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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市场大力发展小额保险

2017年06月11日

作者:管理员

        柬埔寨全名柬埔寨王国(Kingdom of Cambodia),旧称高棉,位于中南半岛,西部及西北部与泰国接壤,东北部与老挝交界,东部及东南部与越南毗邻,南部则面向暹罗湾。首都金边。

        柬埔寨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20世纪70年代开始,柬经历了长期的战争。直到1993年,柬埔寨才进入和平与发展的新时期。根据2014年统计,柬埔寨全国人口约1540万,国民生产总值为169亿美元,人均GDP为1098美元。经济以农业为主,工业基础薄弱,纺织品出口和旅游业是经济的主要支柱。柬埔寨是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贫困人口占总人口28%。目前柬政府实行对外开放的自由市场经济,把发展经济、消除贫困作为首要任务。

        保险市场概况

        柬埔寨从1970年开始常年受到战争影响,经济基础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保险市场也未能幸免。进入90年代,保险业的基础设施才开始恢复建设,2001年伴随着《保险法》的实施,民营保险公司获准经营,保险业开始现代化进程。总体来看,保险市场规模很小,共有6家财险公司,3家寿险公司,1家再保险公司,以及2家小额保险公司。寿险市场完全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柬埔寨政府正加大力度修订《保险法》和推动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普及(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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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险市场

        截至2014年末,柬埔寨财险市场共有6家财险公司开展业务(见表3),另有1家再保险公司。在2001年以前,柬埔寨国营保险公司CAMINCO公司(后改制为民间资本持股达75%的民营公司),是唯一一家财险公司,同时还担负着为柬埔寨政府对保险市场实施监管的职能。2001年《保险法》在柬埔寨正式施行之后,民营保险公司逐渐崭露头角,周边国家包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及越南的金融机构逐渐涉足柬埔寨保险市场,成立了合资财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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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财险市场保费收入为2075亿柬埔寨瑞尔(约合4150万美元)(见表2)。财险深度是0.26%,财险密度为13000柬埔寨瑞尔(约合2.6美元)。保费收入中的大部分都作为再保险保费流向国外保险市场,因此净保费收入不到原保费收入的一半。但是,财险市场发展态势良好,在过去5年里,除了2009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增长率下滑以外,每年都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长。2013年末财险业总资产为4270亿柬埔寨瑞尔(约合854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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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险是业务量最大的险种,占整个财险保费收入的35%,主要的投保对象是以纺织制造为主的工厂,过去十年中,财产一切险的赔付率达74%;车险是第二大险种,约占财险保费收入的18%;个人意外险位居第三,约占17%。

        销售渠道方面,市场中约90%的保单依靠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销售,全国只有2家保险代理公司和1家保险经纪公司。在柬埔寨,无论是经纪公司还是代理公司都需要获得政府经济财政部颁发的许可证,并在国库中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代理公司1万美元、经纪公司5万美元)。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在柬埔寨市场发展缓慢。

        盈利能力方面,财产保险业务是否盈利主要取决于当年度有无洪水、制造工厂有无大规模火灾事故等因素。从2012年和2013年的数据来看,尽管赔付率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但是经营成本居高不下,综合成本率均超过100%。

        总体来看,财险市场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能够坚持续保的企业和个人很少。市场上购买商业保险的客户主要是外资公司或居住在柬埔寨的外国人。

        (二)寿险市场

        柬埔寨寿险业发展几乎刚刚起步。目前市场上有3家寿险公司和2家小额保险公司。3家寿险公司分别是:柬埔寨人寿,该公司是政府经济财政部与四家外资机构共同建立的合资寿险公司,于2012年5月开业;保柬人寿,英国保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于2012年12月开业;宏利人寿,加拿大宏利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于2012年6月开业。2家小额保险公司分别是:Prevoir Kampuchea小额保险公司,法国Prevoir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于2011年7月开业;Meada Rabrong,由柬埔寨卫生委员会设立的保险计划,主要向柬埔寨境内的小额信贷获得者提供小额信用保险和人寿保险等服务。

        销售渠道方面,保柬人寿在2013年与柬埔寨最大的ACLEDA银行签订了银行保险的合作协议,可以在ACLEDA银行下属的200多个营业网点销售产品,配合其最新推出的兼顾储蓄和保障的重点产品,发展潜力较大。而柬埔寨人寿和宏利人寿则选择发展营销员制度,柬埔寨人寿业务范围较为广泛,而宏利人寿则主要销售中长期的定期寿险产品。

        二、保险监管情况

        (一)保险法规

        柬埔寨政府在2001年开始施行《保险法》,此外还有针对保险业下达的各种部长令,包括《保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设立资格令》、《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设立资格令》等。2007年柬埔寨又颁布了三个关于营业执照、偿付能力以及公司治理方面的重要规定。

        (二)监管机构

        保险业的监管职责由柬埔寨经济财政部负责,由下设的金融产业局保险年金部负责具体实务操作。保险公司必须定期向经济财政部报送业务财务数据、年度财务报告和董事会及经营层报告;未经经济财政部许可,保险公司不得派发红利。

        (三)市场准入

        保险牌照分为四类:一是财险公司,二是寿险(含健康险)公司;三是综合保险公司;四是小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要求较低,但只允许经营小额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都由经济财政部颁发。首次颁发后必须在五年后更新,此后每三年还需要继续更新。

        财险、寿险公司的资本金要求是价值500万特别提款权(SDR)的等额柬埔寨瑞尔(以许可证发布之日的汇率为准),目前约相当于770万美元。其中的 10%要作为保证金存入柬埔寨国库不得动用,50%必须存入政府认可的银行。综合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要求则为1000万特别提款权(1540万美元)。小额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要求为6亿柬埔寨瑞尔(约合12万美元),其中三分之一被要求存入国库作为保证金。

        柬埔寨在2004年加入WTO。按照柬的入世承诺,对外资准入无特殊限制,但外国公司如果与柬埔寨国有公司合资发起设立保险公司,则柬方至少需控股 51%;允许外资直接设立分公司,但需要接受与法人实体相同的资本金和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在跨境服务方面,尽管在《保险法》中规定了柬埔寨境内标的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投保,但在实际操作中,直接投保国外保险公司的案例屡见不鲜。

        (四)偿付能力监管

        最低偿付能力为上一年保费的30%与60亿柬埔寨瑞尔(约合120万美元)的两者中较高者,其中,至少有28亿柬埔寨瑞尔必须存入柬埔寨国有银行或购买政府债券。对小额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为4亿柬埔寨瑞尔(约合8万美元),必须存入政府认可的银行。目前经济财政部没有任何关于准备金提取方面的监管规定。经济财政部对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实施偿付能力监管,如不符合要求,可以责令其进行整改、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总体来看,柬埔寨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约和欧盟Solvency I前期水平相近。

        (五)费率及条款监管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费率必须获得柬埔寨经济财政部的批准方可使用,具体则由2005年成立的财险行业协会(GIAC)厘定参考费率。财险公司必须采纳参考费率,如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寿险方面,产品的参考费率主要依据各保险公司外方股东所在国的费率。

经济财政部要求保险公司对使用的条款、保单文本以及其他销售资料进行事后报备。如有不妥,将命令保险公司更改(截至目前,还没有要求更改的情况出现)。经济财政部正计划在近期推出全行业统一的标准条款。

        (六)投资监管

        除境外投资不得超过25%这一限制外,在保险资金投资方面没有任何要求,不过由于柬埔寨市场上没有长期政府债券,股票市场也在2012年3月刚启动,上市公司数量稀少,保险公司的投资选择不大。

        (七)强制保险制度

        柬埔寨的强制保险险种包括:机动车强制保险、风险标的价值超过1000万美元的火险和营业中断险、建筑财产及第三方责任险和公共交通工具旅客责任险。但市场对政府的强制投保要求应对消极,经济财政部也无力推动。

        2002年柬埔寨成立柬埔寨国家再保险公司,要求各财险公司安排再保时必须将20%的风险保障转移给该公司;要求其他接受分保的国外再保险公司必须至少符合标准普尔BBB级别。但寿险公司目前无强制分保的要求。

        (八)其他监管措施

        2008年,柬埔寨政府颁布《保险会计准则部长令》,要求保险公司自2010会计年度后,全面实施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为蓝本制定的柬埔寨财务报告准则(CFRS)。

        三、政策建议

        根据联合国发展基金会的抽样调查,97%的柬埔寨受访者能够意识到各种风险,78%的受访者表示希望每年在保险上的投入不超过15美元,而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受访者确实拥有保险。因此,保险意识和消费者教育仍是发展柬埔寨保险业的重点工作。此外,柬埔寨保险市场没有稳定的销售渠道,缺乏精算人员,投资渠道狭窄,而监管机构在保险消费者保护方面也没有任何规定。完全从经济利益分析,目前中资机构进入柬埔寨市场时机并不成熟,不符合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但我们认为,发展中柬保险业合作,应立足长远,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一)政治合作

        柬埔寨与我国在1958年7月正式建交,两国之间有着深厚的友谊,2010年两国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目前,中国是柬埔寨第三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投资国,2013年,中柬双边贸易额为37.7亿美元,同比增长29%;2013年我企业新增对柬埔寨非金融类直接投资4.9亿美元,占柬吸引外资总额的 26.6%。此外,柬埔寨具有重要的战略位置,在1999年加入东盟后,柬积极参与东盟政治合作机制和经济一体化进程,坚持成员国协商一致和不干涉内政等原则,主张加强合作,缩小新老成员差距。因此,发展深化同柬埔寨的合作关系,利用中柬之间的长期友谊,以点带面,作为撬动整个中国与东盟密切合作的杠杆,分化东盟内部对华不利的势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意义。随着产业投资进入柬埔寨,保险业也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为密切中柬关系作出相应的贡献。

        (二)业务合作

        虽然从保险业的发展阶段来看,柬埔寨基本处于我九十年代水平,但柬埔寨政府充分意识到在一个相对贫穷落后的国家,大力发展小额保险的重要意义,在《保险法》中对小额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监管要求进行专门规定,通过小额保险等市场化的金融扶贫手段,为农村和城市低收入人群提供产品和服务。

        中国保险业在2006年接触国际经验下的小额保险;2007年4月,中国保监会积极申请并加入国际IAIS-CGAP小额保险联合工作组,并着手推动国内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2008年6月保监会《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出台。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对小额保险认识日益加深,逐步与国际接轨,也在实践中有所创新。中柬两国可以在这方面加大交流借鉴,互相学习对方的成功理念和实践。

        (三)监管合作

        柬埔寨的监管制度基本处于草创阶段,这时候选择国际上任何一种成体系的监管模式,都很有可能形成路径依赖,使之作为今后几十年的监管基础。我们可借助和柬埔寨之间密切的外交关系,利用AFIR和IAIS实施委员会在内的多种平台,对其进行技术援助和培训,使其接受中国的保险监管模式。按照柬埔寨目前的市场程度和监管能力,我会“偿二代”等较为先进的监管经验可能对其过于复杂,但可以首先向其介绍我会在现场检查、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经验,专门帮助定制符合其市场特点的“偿二代”等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简化版,循序渐进,为将来柬埔寨市场发展到相应阶段后更好地接受更先进监管技术奠定基础。

来源:保监会国际部 戴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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