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自保公司
租借自保公司(rent-a-captive)也是专业自保公司的一类,通常是由一些保险中介人、投资者和风险管理人创办的离岸自保公司,用于向与之并不相关的组织提供保险和自营保险,并将承保收益和投资收益缴付给被保险人。租借自保公司成立的目的是吸引那些缺乏资金或因各种原因不愿意自已出资创办自保公司的商业组织。
在租借自保公司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并不是租借型专业自保公司的所有人,对该专业自保公司不具有控制权,它与专业自保公司之间只是一种租赁关系,要交纳一定的租赁费用。
在租借式自保方式中,实际上是被保险人租赁了另外机构的资金与偿付能力,用于为自身发生的各类风险提供保障。被保险人并不实际控制自保公司,只是对其保费和保险事故赔偿的会计计账进行监管。
尽管创办租借式自保公司较自已成立自保公司的程序相对简化并减少了资金压力,但租借式自营保险毕竟只是一个短期的解决方案,也需要支付高额的担保成本,还会产生财务交易对手风险(financial counter—party risk)——即租借式自保公司的组织者很可能会不恰当地处置资金,使自保公司为管理者谋取利益的冒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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