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始终呼吁要成立中国巨灾保险、中国地震保险的中央基金。中央基金更多的不是财政投多少钱,而是搭建一个平台,有这样的平台,就有了一个协调和执行的机制,这件事情才能落实。”
千里寻故地,旧墟换新颜。
“地震来袭时毫无心理准备,眼睁睁看着一条裂痕贯穿全屋,整个过程持续约2分钟。”2008年,正在西南财经大学读研究生的丁元昊提起当年的经历,仍心有余悸,万幸最后平安无事。“由于对灾害的感受过于强烈,我始终希望为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尽一份力。”正是这样的经历,让丁元昊在博士毕业后选择加入中再集团,将巨灾保险作为自己的职业方向。
“5·12”汶川特大地震改变了许多人的命运,也引发公众对巨灾保险缺位的思考。
中再集团董事长袁临江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回顾“5·12”汶川特大地震后的十年,我国灾害防范与管理体系不断发展完善,防灾、减灾和救灾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新的进展和成就,地震风险管理的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特别是保险作为国家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的重要一环,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未来,结合全国多地试点经验,地震巨灾保险必将成为政策性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突破口。
地方试点多项巨灾险模式
令人遗憾的是,原保监会数据显示,“5·12”汶川特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约8500亿元,保险赔偿20余亿元,仅占0.2%,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大多超过30%。这意味着,保险高度缺位于社会经济治理。
巨灾保险是世界性难题,我国巨灾保险虽历经多年探索,但发展缓慢。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系主任郑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既有政策原因,亦有技术原因。例如,与出资补贴巨灾保险相比,一些地方政府更倾向于等待中央政府的灾后救助。
对此,人保财险监事会主席王和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实践看,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一方面有水到渠成的问题,即需要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另一方面也有逐步完善的问题,即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巨灾保险制度一开始均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也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它总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因此尽快启动是关键。
在经过漫长的积累期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相继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保险监管部门、各级政府以及行业主体,对巨灾保险展开了新一轮探索。
此后,各地相继试点巨灾保险。其中,201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下发,四川省成为全国首个以省为单位开展的巨灾保险试点,被称为巨灾保险的“四川模式”。
四川模式是我国巨灾保险“住宅地震型”试点,由四川省居民自主投保、各级财政补贴、赔付到户。四川省金融工作局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一季度,四川省已有18个市(州)申请开展地震巨灾保险工作,10个市(州)实现承保出单,惠及城乡居民165万户,累计提供风险保障达到431亿元。
除四川模式外,“宁波模式”、“大理模式”亦颇为典型。2014年,巨灾保险宁波模式启动,是我国巨灾保险“民生保障型”试点,保险方案涵盖人身伤亡救助和财产损失补偿等保险责任,由宁波市政府统一投保,实现赔付到户。
2015年,云南省大理州政策性地震指数保险落地,这是我国首款“指数型巨灾保险”。这一保险由大理州政府统一投保,将地震指数保险启动赔付震级设置为5.0级,并以每0.5级为一档,进行差异化赔付。截至目前,大理州共完成3次保险理赔,累计赔付6353.76万元,惠及群众15049户。
在各地巨灾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全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蹄急步稳。2016年,原保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共同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45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随后,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全面销售,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落地。
原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底,住宅地震保险累计为全国247万户家庭提供了1065亿元的风险保障。
发挥保险防灾减损功能
在我国巨灾保险发展中,离不开商业保险公司的支持。例如,宁波、广东、四川、湖南、河北等9个地区巨灾保险试点都由人保财险发起建立,并作为主承保机构提供巨灾保险服务。2016年全国农户14921.2821万户;2017年,人保财险提供的政策性农房保险承保8397多万户。诚泰财险则是大理州巨灾保险试点的主承保公司。客观上,商业保险公司的介入,大大缓解了政府部门灾害管理的工作和资金压力。
5月12日,中再集团发布了我国首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地震巨灾模型,模拟了中国大陆及其周边500万年的共计3亿多个地震随机事件,涵盖了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地震发生的各种可能性。
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巨灾风险管理,能够丰富我国灾害损失补偿渠道、健全灾害救助体系、提高巨灾保障水平、平滑灾害引起的政府财政波动,是政府运用现代金融手段降低灾害损失影响的有效途径。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由经济补偿功能衍生出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保险的价值绝不仅仅是灾后补偿,更重要还体现在事前防范,即保险机制是损失补偿与风险控制的统一。除保障外,保险还要充分发挥风险管理的功能,向家庭、企业和社会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服务,即发挥保险的防灾减损功能,使保险成为巨灾风险的管理者。甚至可以认为,商业保险公司是巨灾风险管理的咨询公司,即借助于专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
朱俊生续称,未来,商业保险公司应该进一步围绕我国巨灾风险的特点和管理的现实需求,加大巨灾保险创新力度,不断设计更多符合现实需求的巨灾保险产品,通过专业风险管理创造价值。
例如,瑞再研究院最新发布的《中国商业银行地震风险保障缺口》报告显示,传统地震保险产品主要针对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损失,并不适合银行业。
实际上,银行面临的主要地震风险并非来自地震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而是灾后贷款企业或个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还款,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由此对资产端产生冲击。基于地震震级和烈度的创新型地震指数保险产品,适合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防范地震风险所造成的信贷资产损失。
纳入国家整体战略
王和指出,人们往往容易产生一种认识的误区,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管理的提升,巨灾风险的暴露会逐步地降低,可能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就会减少。但实际上,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自然灾害高发地区的经济脆弱性不断增加,未来同样程度的巨灾带来的经济损失可能越来越高。
诚泰财险总经理助理李年生结合云南模式建议,对抗风险能力弱、最需要巨灾保险保障的农村房屋和农民群体,可以参照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争取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政策支持。巨灾保险想要扩大影响,还应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密结合在一起,扩大跨行业、跨领域、跨区域的专业联合研究和融合创新,研发多灾因产品,积极推动和支持分步扩面,形成整个社会抗风险的合力和巨灾风险损失的有效平滑。
国家层面的重视和推动是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关键。王和指出,由于巨灾保险制度具有公共产品特征,涉及国家基础制度建设,特别是涉及行政管理和财政预算的问题,必须在国家层面进行协调。巨灾保险应纳入国家的整体战略,建议成立巨灾保险制度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加快我国巨灾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尽快出台《地震保险法》、《洪水保险法》等。
“我始终呼吁要成立中国巨灾保险、中国地震保险的中央基金。中央基金更多的不是财政投多少钱,而是搭建一个平台,有这样的平台,就有了一个协调和执行的机制,这件事情才能落实。”王和强调。
巨灾保险虽然属于公共或准公共产品范畴,需要投入和配给一定的公共资源,但这种投入并不仅仅局限于财政资金,更应当是一些非资金形式的公共资源,如减免经办商业保险公司的税赋、改革住房维修公积金管理模式、批准发行巨灾债券、批准发行巨灾彩票、提供紧急融资担保、为巨灾风险证券化创造条件等。
瑞士再保险中国总裁陈东辉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巨灾保险与精准扶贫结合是很好的切入点,农业巨灾保险针对影响地方农业生产的主要灾害量身设计保障方案,可以切实做到精准扶贫,从根源上解决农户因灾致贫返贫的问题。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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