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2018年1月1日生效的《减税与就业法案》(The Tax Cuts and Jobs Act, TCJA)对大多数条款和纳税人都有影响,实际上影响了美国税法的方方面面。营业税改革的目标是降低总体税率,全面改革国际业务的税收,以使美国在全球市场上更具竞争力。虽然整体下调企业所得税至21%是一个可喜的进展,但税法的其他变化将对保险业产生复杂的影响,许多自保公司想知道他们的组织将受到怎样的影响。
这篇文章列出了一些高层次的观察,非常广泛的税法变化,并描述了一些关键的税法变化,专属自保业主应该知道,以及他们如何影响专属自保公司。强烈建议自保公司与他们组织的税务部门和/或外部顾问讨论新法律对他们的约束可能产生的影响。
国内因素
降低公司税率
从2018纳税年度开始,企业所得税从累进税率的35%降至21%。这一所得税税率的变化适用于参加第953(d)条规定的美国国税局选举(953(d)选举)并在美国注册的自保公司以及在美国境外注册的自保公司。参加953(d)选举的实体将被视为美国纳税人。
损失准备金计算
新规则要求使用前60个月期间的公司债券收益率曲线来折现未付损失和损失调整费用,而不是中期适用联邦利率(AFR)。从历史上看,公司债券收益率一直高于中期适用联邦利率。折现率较高时,与税前改革规则相比,折现的损失准备金通常会降低,从而可以加速联邦税收减免。目前,美国国税局尚未发布有关将使用的精确汇率的指导,并且在发布指导之前,需要以最佳估计为基础确定汇率变化的计划。
比例分配规则
根据税前改革法规,财产和意外险(P&C)保险公司必须将以下损失的总和减少15%:
1.保险人的免税利息。
2.收到的股息的可抵扣部分(对从关联公司收到的股息有特殊规定)。
3.应纳税年度公司拥有的人寿保险,捐赠或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增加。
《减税与就业法案》修改了这一规定,调整了损失准备金的比例,使之与公司税率降低到21%相一致。关键的变化是,配股比例现在与企业税率挂钩。计算方法是用5.25%除以21%的新公司税率,所得比例为25%。这个新的计算方法是为了确保税率的提高会降低配股比例,而税率的降低会提高配股比例。
经营亏损
非寿险公司的转入和转出经营亏损规则没有变化(与寿险和非寿险公司的变化不同)。
International Considerations
国际因素
受控的外国公司(CFC)
为了确定受控的外国公司,现在有外国自保公司的美国公司将面对美国股东的扩大定义。根据美国税法,CFC的所有者将根据其在受控外国公司的国外收入中所占的份额征税;这包括来自保险业务的收入。
CFC通常被定义为外国公司,其中50%以上的投票或价值由“美国股东”拥有,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标准是所有类别股票的合并投票权必须超过25%。传统上,“美国股东”是指拥有外国公司10%或更多表决权股份的美国个人或实体。但是,新定义已扩展为也包括拥有外国公司股票价值10%或更多的美国人。新法律将着眼于所有权的价值或外国公司的投票权,而不仅仅是以前的投票权。
外国公司的美国股东还需缴纳新的全球无形低税收入(GILTI)税,这是对新的参与免税制度的一种支持性最低税(即,已扣减的股利,如下所述)。全球无形低税收入被视为对所有或部分外国公司收入(在一定的视作有形资产收益之上)强加的国外部分的新型收入,但合格的美国境内股东可以利用其50%的扣除额和 80%的外国税收抵免(FTC)。在此计算中,确定哪种类型的收入要征收最低税非常重要,这可能很复杂,外国自保公司的母公司应与其税务部门进行讨论,以确定新全球无形低税收入税的含义。此外外国税收抵免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因此必须予以考虑。
参与豁免(股息扣除额(DRD))
作为向“地区”税制过渡的一部分,《减税与就业法案》还引入了100%股息扣除额,旨在消除激励美国纳税人在海外积累收入的诱因。 以前,外国子公司(例如,离岸自保公司)所赚取的收入通常会(根据F部分的规定和其他例外情况)递延至收入作为股息分配给美国母公司。《减税与就业法案》引入了100%的股息扣除额,即外国公司在美拥有10%股份的外国公司的美国股东所获得的股息的“外国来源部分”。但是,该通用规则受制于混合公司的特殊规则,并且还规定了持有期限。因此,纳税人应在开始任何股息之前咨询税务顾问,以确保该股息扣除额适用。
过渡税收
在外国子公司拥有10%或以上有表决权权益的纳税人,必须将股东自1986年以来累积的、未纳税的收益和利润(E&P)按比例计入2017年的收入(对于历年纳税人)。收益和利润中包括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部分按降低的税率15.5%征税,其余的按降低的税率8%征税(如有国外税收抵免,可部分降低)。纳税人可以选择分8次缴纳过渡税。首期付款将于报税表到期日(不论报税表是否延期)缴交。美国国税局发布了一份常见问题解答文件,其中包括一些有关如何以及何时进行各种选举和支付的问题(美国国税局常见问题解答链接)。在计算递延海外收入的过渡税时,需要考虑许多特殊的规则,预计国税局的进一步指导将解决某些问题。对单亲自保的影响(收益和利润通常已被征税)可能会非常小。
被动型外商投资公司
新的税收改革法案对保险业务的例外做出了限制,使其不受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的约束。根据新规,主动保险例外仅适用于损失和损失调整费用及准备金占保险公司总资产25%以上的保险公司。这可能是一个复杂的测试,取决于具体的事实和情况,如果可能适用,企业应该寻求专业的税务建议。
反利润转移税
反利润转移税对美国公司纳税人征收10%的替代最低税(2018年为5%,2025年之后为12.5%。如果适用,反利润转移税的税收责任超过常规的税收责任。所得税计算方法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将一定的“税基侵蚀税收优惠”相加,然后将这种“修改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数字乘以上述的税基侵蚀性税收优惠百分比(然后将这一数字与正常的纳税义务进行比较)。美国纳税人向其非美国专属自保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和美国专属自保保险公司向其非美国被保险人支付的索赔损失付款属于基本侵蚀付款的支付类型,通常包括可由适用的纳税人扣除并支付给相关外国人的金额(各种特殊规则和例外情况,包括需全额美国预扣税的付款)。即使缴纳了联邦消费税,保险费也可能被重新计算进税基中。
反利润转移税仅适用于同时包含以下两个因素的“受控群体”中包含的美国公司纳税人:
1.在前一个纳税年度结束的3个纳税年度中,年平均总收入至少为5亿美元。
2.“税基侵蚀百分比”为3%(对于某些具有银行或注册证券交易商的团体,则为2%)。
在计算公司的反利润转移税责任时,还必须考虑其他细微差别和特殊规则,并且有关反利润转移税立法的某些方面,预计美国国税局还会有进一步指导。
下表展示了一个非常简化的示例,计算的是美国纳税人向其卢森堡(非美国)自保公司缴纳保费的2018年反利润转移税。 在执行反利润转移税计算时,还需要考虑某些税收抵免和最近引入的其他新规则(例如全球无形低税收入规则)之间的相互作用,因为它们可能会严重影响计算。
| 美国纳税收入 | 普通税率 | BEAT方法 |
| 美国自保公司应纳税收入 | $ 500,000 | $500,000 |
| 向卢森堡自保公司分出保费“税基侵蚀支付” | $4,000,000 | |
| 修订后美国自保公司应税收入 | $4,500,000 | |
| 普通税率为21% | $105,000 | |
| 2018BEAT按5%修订计税收入 | $225,000 | |
| 基于BEAT附加税 | $120,000 |
注:若纳税人的集团中有特定类型的银行或注册证券交易商则按6%的税率。2019税率增加10%(若集团中有银行或注册证券交易商则按11%税率计征)
《减税与就业法案》实施了许多重大变革,这些变革的影响可能因每个组织的独特情况而有很大差异。我们强烈鼓励自保业主与其组织的税务部门和/或外部顾问一起审查和讨论新的税收改革可能如何影响他们的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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