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业自保公司发展实践证明,自保公司作为由实体企业投资的保险公司,以服务母公司风险管理为宗旨,支持“一带一路”风险管理,积极开展业务与服务创新,对保险市场的创新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对于传统商业保险市场起到有益的补充。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专业自保公司数量少,模式单一,对实体企业的支持不足,与我国巨大的经济体量还不相适应,现阶段专业自保公司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对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影响有限。
(一)立足国情,扩大试点
世界各国保险监管体系对于自保公司均持鼓励发展、支持创新的态度,欧美国家专业自保市场呈现出主体数量庞大,行业应用广泛,发展模式多样的繁荣发展局面。
应立足国情,借鉴欧美自保市场发展经验,完善监管制度,扩大试点范围,增加自保公司数量,探索适用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企业的发展模式,制订我国专业自保公司的发展规划,明确我国专业自保行业的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及数量规划,引导专业自保公司理性发展。以提升专业自保公司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二)单一自保,服务股东
与欧美发达国家多种专业自保公司共同发展的路径不同,我国目前仍坚持大企业单一自保发展模式,这既是基于我国自保公司服务实体企业目标的总体考虑,也有利于自保公司的稳健经营。欧美60%的自保公司采用单一自保模式,由于这一模式下自保公司的股东与客户均为母公司,其经营目标将更专注于服务母公司风险管理而非商业性盈利。在多元自保模式下,自保公司的性质就更偏向于商业保险公司,更有可能被视作股东盈利工具,从而偏离自保公司服务实体企业风险管理的经营目标。
在我国专业自保行业发展初期,现阶段仍应规定较高的设立门槛,以保证我国专业自保行业在起步阶段能够打好基础,稳健发展,逐步通过专业自保公司的经营实践,降低门槛,完善监管体系。
采用单一自保模式的企业绝大多数为规模较大的大型企业,这有利于增强自保市场的稳定性。这是由于自保公司作为只能服务母公司的保险机构,保险业务来源单一,保费增长空间有限,只有当母公司具备一定保费规模才可能具备自我管理能力和长期经营实力。大企业单一自保模式有助于自保行业长期稳健发展。一是大型企业资本实力强,可以为自保公司提供充足的资本支持;二是大型企业自保公司的保费规模更大,规模效应明显,可持续经营能力强;三是随着企业规模增长,风险复杂程度越高,利用自保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的意义和作用越大。大型企业利用自保公司,可以进行全公司范围内的保险统筹管理,国际大型企业往往利用自保公司作为集团范围内保险统筹和内部风险管理的平台,集中收集和管理集团风险数据,全面审视风险,更好平衡集团内各部门之间、跨国企业各地区之间以及不同险种产品的风险偏好,对于不足额承保以及不可保风险提供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现阶段我国自保发展初期,应坚持大企业单一自保公司的发展模式,确保专业自保公司的发展宗旨紧密围绕母公司风险管理目标,积累自保发展经验,促进专业自保公司长期稳健健康发展,避免专业自保公司发展成为以盈利性为主要经营目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待未来我国自保市场相对成熟后,可分阶段、分地区和分公司探索多元化自保组织模式。
(三)完善监管,防范风险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完整的专业自保公司监管制度。2013年和2015年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分别出台《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为现阶段我国专业自保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随着我国专业自保公司的发展,已不能满足自保监管要求,应考虑制订专门的专业自保公司监管制度。
在单一自保模式下,自保公司与传统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差异和风险特殊性主要表现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服务对象不同。自保公司的业务和服务对象为母公司内部,较少涉及外部业务,其优点在于股东最终承担自保公司偿付责任,经营风险一般不会外溢,其不足在于业务来源单一,风险分散能力弱;二是运营模式不同。自保公司业务来源单一,主要利用母公司管理体系开展业务,不需要独立建设销售与服务网络,在内部组织架构和部门设置方面较为精简,部分运营管理职能倾向于外包;三是股权结构差异大。专业自保公司股权结构单一,母公司对自保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风险隐蔽性强。这导致专业自保公司管理者经营理念受母公司单方面影响,往往对保险市场整体风险动态和趋势重视不够,容易脱离市场经营,导致不合乎监管规则的风险偏好增加。一旦发生重大风险,往往不容易被外部发现,并迅速演变成经营危机,增大监管难度。四是风险集中度不同。由于专业自保公司不具有承保风险的多样性和业务的规模性,风险集中度高,缺乏巨灾风险的承担能力,这一点在高风险行业表现得尤为突出,一次巨灾事故有可能耗尽自保公司准备金,并连带母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
我国原则上应建立完善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风险监管为导向、适应专业自保经营特点的自保公司监管制度,充分体现专业自保公司与传统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方面差异化特点,对于专业自保公司存在较高经营风险的领域,应重点关注,强化监管;对于在专业自保公司低风险或无风险领域,应考虑适当放宽监管要求。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在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方面,由于专业自保公司与传统商业保险公司同样经营保险业务,在经营风险监管方面没有差异,应与传统商业保险相统一;二是在第二支柱风险综合评级、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和监管方面应结合自保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风险、运营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监管,应考虑到单一自保公司业务流程、险种结构相对简单,对于组织架构、运营操作、战略和声誉等方面管理要求不高,监管应适当放宽标准,体现一定监管差异化;三是在第三支柱监管方面,由于单一自保公司以股东业务为主,与外部交易少,应考虑取消或减少在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和对外报表等方面的要求,以减轻自保公司经营负担。这既可防范专业自保公司经营风险,也有利于专业自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国际自保监管的大趋势。
在日常监管方面,应加强对自保公司专业性要求。这是由于现阶段专业自保公司员工主要来源母公司内部,除精算等少数专业部门外,较少招聘外部保险专业人员,员工保险专业化程度不如传统商业保险公司。
(四)创新试点,放宽业务
专业自保公司是特殊类型的保险公司,在组织架构、业务模式和业务范围方面与传统商业保险公司均有较大区别,其创新发展离不开政策支持。
应借鉴国际自保发展经验,进一步明确我国专业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根据母公司规模、偿付能力、保费潜力等将自保公司进行分类监管。允许实力较强、管理规范的专业自保公司开展创新试点,扩大业务范围。
一是建议放开自保公司再保险业务限制,减少专业自保公司通过再保险分入分出业务限制;二是可进一步放宽我国自保公司在服务“一带一路”国家的业务范围。在专业自保公司分类监管的情况下,允许偿付能力较高,管理水平良好的专业自保公司可在海外经营第三方业务。三是支持自保公司开展供应链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巨灾风险等特殊风险业务创新,鼓励专业自保公司通过共保体、再保险等创新风险管理手段扩大承保能力。
(五)内外协同,组织创新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国家和银保监会积极推动保险业的对外开放。自保是国际化程度较高的行业,适于作为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排头兵。应探索我国专业自保市场对外开放,“走出去、引进来”,研究专业自保公司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研究我国自保聚集区的发展模式。
一是鼓励自保公司“走出去”,在服务“一带一路”风险管理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支持自保公司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项目投资的不断扩大,专业自保公司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求不断增长。近期中国银保监会、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49号),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重点在成熟市场、潜力较大的新兴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完善服务网络,加强内外联动。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同境外同业机构合作,提升跨境服务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加快建设和完善海外承保、理赔、救援等境外服务网络。
支持自保公司在“一带一路”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扩大业务范围,鼓励自保公司成为母公司集团内部以及全球范围内统筹保险的平台,既符合全球各地区的监管要求,这也是目前国际大型跨国企业管理全球范围内风险的通行做法。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商业保险公司在海外没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自保公司将为“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风险管理提供不可或缺的支持作用。
对于希望在海外拓展保险业务的专业自保公司,应鼓励首先在国内设立自保公司总部,再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与直接在海外设立自保公司相比,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可以直接对这些自保公司进行监管,更有助于维护国家金融利益;同时这些自保公司的大部分保费仍保留在国内,有利于扩大我国保险规模,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也有助于我国监管部门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监管能力。
二是探索我国专业自保市场对外开放“引进来”,研究我国自保聚集区的发展模式。
国际自保发展经验表明,自保市场的发展将推动自保聚集区建设。由于自保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在承保、理赔、经营管理等许多环节外包给中介服务机构。专业自保公司因其业务数量有限, 承保的风险质量差、组织规模小等固有的弱点, 使其必须依赖再保险市场。通过自保聚集区的建设,形成自保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集聚,有助于降低各自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成本,也有助于我国各地保险中心和再保险中心的发展。
国际自保市场分为在岸和离岸市场,离岸自保聚集区是专门吸引外国自保公司注册,与国内保险市场完全隔绝的国际化保险市场。离岸自保公司保费100%来源于海外,因此离岸自保聚集区往往最终也发展成为国际再保险中心。百慕大通过发展离岸自保业务成为国际再保险中心和金融中心,是成功离岸自保聚集区的典型代表。
离岸自保聚集区主要吸引国外自保公司设立。由于专业自保公司不经营市场业务,不会与国内商业保险公司竞争,有利于吸引海外保费到中国市场,也符合国家对外开放政策。长期以来,保险业一直是我国最大服务贸易逆差来源行业,2015-2017年我国保险与养老金领域分别造成服务贸易项下238亿、582亿和430亿元人民币逆差。发展离岸自保业务有助于平衡我国保险领域的服务贸易逆差。
研究自保对外开放与我国自贸区建设的结合,在自贸区建立离岸自保聚集区。既有利于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和自贸区建设,丰富我国自保公司业态,也将推动我国保险行业国际化发展,提升全球范围内的风险分散能力。研究在离岸自保市场创新单元自保、行业自保和特殊目的公司等创新自保模式,充分发挥自保服务母公司的功能与作用。
(六)因势利导,纳入监管
我国发展专业自保公司的一个初衷是规范社会自保行为。由专业自保公司来管理类似安保基金的各类社会自保行为,可以将这些不规范的基金纳入银保监会专业监管,通过偿付能力监管、日常经营行为监管等措施,确保资金的规范运营。对于现阶段社会上已存在的较大规范的自保行为,应鼓励规范转化为专业自保公司,纳入保险监管。
自1996年以来,随着企业防范意识的增加,部分企业开始寻求既可增加现金流,又有利于企业风险管理的自保方式,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不同形态的自保行为,以共保基金、内部自保、内部统筹、风险基金等不同名称存在。2015年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南市场调查显示,2002-2013年仅河南区域内企业内部自保数量由28家增至54家,保险业务规模由1.5亿元增加至10亿元。
实践证明,通过专业自保公司规范企业自保基金,可以提升保险范围,降低保险成本和经营风险。现阶段我国在法律上尚未对社自保行为进行明确界定。2005年11月30日原中国保监会在《关于自保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仅就原理而言,自保可理解为通过自我筹措资金,用于弥补企业或组织自身风险损失的行为。”我国之前存在较大规模的自保基金有四个:一是中石油安保基金,二是中石化安保基金,三是铁路保价,四是交通运输行业的车辆安全统筹基金。随着中石油专属成立自保公司,按照集团公司委托,逐步取消中石油集团“安全生产保险基金”,研究组建炼化销售企财险统保保单,统一纳入自保公司日常保险业务。通过统一保险策略,扩大保障范围,控制保险成本,分层管理风险本,突出巨灾管控,取得了良好的效益。随着中国铁路自保公司的成立,铁路保价也将从明年开始取消。
相比而言,中石化集团选择在海外设立自保公司,国内风险仍选择由安保基金承保。目前我国还有由邮政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供销社、工会组织等单位牵头设立的自保基金有待规范。
从监管层面,应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各类社会行为的定义和范围,加强对各类社会自保行为的风险监控。通过监管规范、政策引导,对于不规范的企业自我保险行为应尽快纳入专业自保公司或商业保险管理。研究借鉴国际经验,探索行业自保组织模式,降低部分中型企业设立自保公司门槛,扩大专业自保公司适用性,以降低社会整体自保风险。
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