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作出明确要求。
《办法》共分为六章,分别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信息披露的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而言,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办法》特别提到人身险公司的披露内容,要求人身险公司应当披露: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原保险保费收入和退保金;上一年度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保户投资款本年退保;上一年度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投连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本年退保。
至于披露时间和方式,《办法》要求,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并且在公司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
据悉,《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5月12日发布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7号)、2010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实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统信〔2010〕604号)废止。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