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记密码?

立即注册
监管部门酝酿对信保合作进行四方面调整

2018年12月09日

作者:管理员

        信保业务正在高歌猛进,信托与保险的独特性令两者具备较好的合作基础。近日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主办的研讨会上,监管部门人士披露了信保合作最新数据,并透露将酝酿在信保业务政策进行四方面调整,做到疏堵结合。

  具体包括信保合作准入门槛、投资集中度、可投资非标债权评级范围以及信用增信等四方面的调整。

  酝酿四方面调整

  目前,信托和保险合作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保险金信托模式,另一类是保险资金配置信托模式。数据显示,目前信保业务中保险资金配置信托业务规模占比超过95%。

  在资管新规出台后,银保监会将针对信托公司出台“补丁”文件——具体在信保合作业务方面,目前监管部门正研究对四方面要求进行调整:

  一是信托公司选择标准或将放松。不少保险公司表示,根据规定,选择信托公司的主要标准有两个:一是信托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亿;二是近3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银保监会正在研究放宽信托对接保险资产的条件,将会区分重大处罚和一般处罚,而如何界定重大处罚和一般处罚,行业较为关注。

  二是投资集中度进一步明确。原中国保监会2012年出台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简称《通知》)中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单一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据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信托计划会设计成分期募集的形式,在报备时的期数和发行规模会远大于实际成立的期数和实收规模。信托计划成立后,后续几期的信托计划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成立,造成在信托实际存续期间,保险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账面余额占信托实收规模的比例远超过20%的情形。

  对此,银保监会正在研究将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修改为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规模的一定比例,意在填补这一漏洞。

  三是可投非标债权范围有所限制。上述《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应当不低于国内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实际上,保险公司投资的基本都是AAA级或AA级的信托计划,但也有少数投资过A级风险较高的产品,发生了风险。就此,银保监会正在考虑将来对A级的品种有所限制和规避。

  四是增加免增信条款。根据规定,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有有效信用增级安排。据了解,监管部门认为,当前债权类项目增信的有关规定较为笼统,具体增信到什么程度不够明确。对此,监管部门正考虑进一步明确,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免于信用增级。

  中保登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0月末,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由2012年的0.42%增长到2018年第三季度末的7.91%。

  业内人士认为,信托与保险有各自的独特性,两者形成了非常强的互补。从业务的角度看,保险公司有大量长期低成本资金、机构投资者客户及稳定的项目源,而信托公司具有灵活的制度综合化经营优势,能够与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为资金提供安全的保值增值服务。

  《通知》明确保险资金可投资的七大类金融产品中,保险资金投资最多的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基础设施类计划和不动产计划。在保险资金的另类投资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占比达到21%。

  2012年只有6家保险公司投资了信托计划,年度投资规模为294亿元。2018年有152家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年度投资规模达1.26万亿。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