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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州法院判决黑脊自保公司保费不适用税收减免政策

2016年03月19日

作者:管理员

        近日,纽约州税收上诉行政法官裁定一家注册于纽约的医药连锁店自保公司保费不适用税收减免。

        这家名为斯图尔特的公司及其注册于纽约的黑脊保险公司成立于2003年。自保税收专家McDermott Will & Emery代表这家公司向法庭申请,重新裁决并返回其2006-2009年期间所缴纳1-1.1千万公司营业税。该家自保公司已于2010年解散。
        纽约州税收上诉行政法官巴巴拉·卢梭裁定,由于该药店这家单亲自保公司由其母公司负责该全部运营管理,尽管其保费符合税法第33条、纽约保险监管中关于自保公司资格及自保保费的认定,但其并没有实现必要的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因此,这家自保公司应支付在此期间产生的211,266美元税收。

        根据美国现行税法,纳入可减免保费的“保险”的应至少包括以下属性:一是可实现风险转移功能,即风险应从一家公司转移至另一家不相关公司;二是风险分散属性,即风险应分散至足够数量的主体。依据这一理论,对于那些仅承保集团内部企业风险的自保公司,因其风险仍存在于集团内部,不符合保险的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的属性,不可以减免税收。只有当自保公司承保集团内姊妹公司或承保第三方业务比例超过30%时方可享受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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