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就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提出规范性要求
为防范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规范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促进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所谓离岸再保险人,是指在我国境外设立的、以再保险方式(包括以转分保方式)分入境内保险公司业务的再保险接受人,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互助保险组织、再保险共同体、劳合社及辛迪加,还有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类型保险机构。
《通知》主要从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担保的形式和范围、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以及在偿付能力评估时担保措施的使用等方面,对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提出了规范性要求。《通知》明确指出,境内保险公司可以要求离岸再保险人就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提供担保措施。其中认可的担保形式包括存款资金、备用信用证和其他保监会认可的担保措施,并规定担保措施的覆盖范围是境内再保险分出人对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敞口,即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