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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相互人寿保险发展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8年05月01日

作者:管理员

        相互保险是一种区别于股份制的保险组织形式,被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所共同所有,并为其提供保险保障服务。美国是相互保险发展时间较早、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其市场份额举足轻重。

  近年来,我国的相互保险作为一种全新的保险组织形式,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同时,随着我国正逐渐进入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高峰期,人们对寿险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如何在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博采众长,观察、分析、反思和借鉴其他国家在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背景下相互人寿保险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及应对策略,探索一条相互人寿保险的中国之路,将任重而道远。

  美国相互人寿保险发展经验

  在美国相互人寿保险(mutual life insurance)的百年历史中,相互寿险一直是美国人寿保险的重要参与者。它作为一种传统且普遍存在的保险组织形式,在百年的相互化、去相互化、重新崛起等历程中,与股份制寿险地位平等,协同发展。

  从20世纪初到中叶,美国开始了一场由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退股转化为相互保险公司的热潮。股份制保险公司由其股东们所有,以资本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而股东和管理层为获取利益不惜牺牲投保者利益的行为,进一步激化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由于相互保险公司的出现,且公司名义上为投保人所拥有,赚取的所有利润都将以分配红利或降低未来保费的形式返还给投保者,因此极大地吸引了投保者的目光。在此期间,至少有15家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转制为相互公司,其中包括大都会人寿、纽约人寿等超大型人寿保险公司。美国大部分人寿保险开始通过相互公司承保。

  20世纪末,随着现代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相互保险的劣势也逐渐显现,一场“去相互化”浪潮在美国悄然兴起。在“去相互化”浪潮的冲击下,1995—2005年,美国寿险业中有33%的相互保险公司转制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其中,大都会人寿、恒康人寿等公司纷纷转制为股份公司,但纽约人寿、TIAA Grope 等公司仍然保持相互制组织形式。不同于公开上市的股份制保险公司更容易筹集资金,实施并购并通过股票期权吸引和留住员工,相互保险公司筹集资金和监控管理能力有限,成为阻碍美国相互保险前进的最大羁绊。

  如今,美国相互保险在经历过由胜转衰的“去相互化”浪潮后,开始呈现出复苏的新趋势。据国际合作与相互保险联盟(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nd Mutual Insurance Federation,ICMIF)发布的《2015年相互保险全球市场份额(GLOBAL MUTUAL MARKET SHARE 2015)》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保险市场,相互保险在本国的市场份额高达37.7%,比2007年不足30%有了大幅度增长。其中,相互寿险在美国寿险市场占33.4%的份额。在重新崛起的历程中与时俱进,越来越在国民的生产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相互保险在我国人寿保险领域的应用

  据《2015年相互保险全球市场份额》统计,2015年,我国作为全球第三大保险市场,占全球保险市场份额的8.5%,与相互保险在我国0.2%的低渗透率呈巨大的反比。而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由有共同保险需求的投保人组成的拥有法人地位的相互保险公司,是将保险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的重要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不但可行,而且是必要的。

  目前,我国人寿保险占市场份额的80%,是保险市场中最大的一块“蛋糕”。除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对农业相互险的有限探索以外,目前在相互人寿保险方面的探索几乎为空白,未来相互寿险在我国的发展空间巨大。

  (一)解决我国寿险行业经营艰难困境的需要

  在美国“相互化”兴起前,一些股份制保险公司采用欺骗性和强迫购买的策略来出售人寿保险,保险人的撇脂、惜赔行为更是屡见不鲜。股份制保险公司的逐利性逐渐使人们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低风险者退出产品市场,寿险产品的费率不断上升,最终导致美国人寿保险市场难以为继。

  目前,我国面临着与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相似的寿险发展环境,人们基于对我国寿险行业短暂的发展历史,表现出对人寿保险经营制度和理赔能力的不信任。加之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服务差、惜赔等问题,致使寿险行业社会声誉不佳,社会认同度受到严重损害。例如,2015年,中国保监会和各保监局收到涉及寿险公司的投诉15111件,增幅高达23.58%。

  近年来,随着寿险业的盈利水平严重下降,在潜在的亏损压力和公众的排斥下,我国人寿保险的发展举步维艰。而相互保险的非营利性和特殊的所有制结构,不仅使相互寿险在成本控制上具有天然的优势,使用分红或降低保费的方式将赚取的所有利润返还给投保者的行为,也使投保者相信公司能为自身谋求利益,更能动员大众参加保险,解决寿险行业经营艰难困境。

  (二)满足我国投保者对寿险产品的需求

  美国相互保险之所以在人寿领域具有如此举足轻重的地位,究其原因是满足了中低收入者更多的保障需求,为那些难以支付高额保费的中低收入者提供低成本高保障的保险服务。人寿保险作为长期性合同,通常要求投保人拥有较强的保费负担能力。而那些收入有限、风险特定的中低收入者,却难以负担得起如此高昂的保费。在相互制这一非盈利性的组织形式下,投保人与所有者实现了身份的统一、利益的一致,有效地避免了信息的不对称,进而提供了更低价的保险产品。

  相互寿险除了考虑保费的高低以外,还注重服务的质量。在美国相互寿险的实践中,相互制公司将产生的利润多用于降低未来保费,或尽可能在能够规避正常风险的前提下提高保障程度,以带动长期性、高保障保险产品的发展,进一步推动寿险行业回归保障本源。

  (三)实现我国寿险市场多元化发展的需要

  美国寿险行业的繁荣昌盛,有赖于组织形式和寿险次类的多样,使美国寿险业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能提供给消费者多样的选择。

  鉴于我国人口迅速老龄化,人们对退休成本和长期护理认识的增加,对寿险产品的需求正在不断提高。随着寿险市场不断扩大,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将成为市场经济的必然需求,我国寿险市场由过去的“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已成为必然的趋势。相互制这一组织形式的出现不仅符合我国寿险市场多元化发展的需求,并更乐于被人们接受和参与。究其原因:一是相互制保险公司更能体现保险的社会职能,符合传统的互助观念。我国是个礼教之国,几千年来一直提倡或鼓励家庭成员互助、邻里互助,互助观念根深蒂固,而相互保险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不仅符合我国传统的互助观念,也能更直接体现保险分担损失的共济职能。二是相互保险公司以会员为中心,寿险产品设计将会员的利益放在最前列。这使得相互寿险公司不仅符合多元化发展的需要,更能在差异化竞争中抢占市场,被消费者所选择。

  美国相互人寿保险的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优化相互人寿保险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

  我国相互保险相关法律的缺失,成为阻碍相互保险发展的最大障碍,以至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成立后的近十年里,一直是独立而存在。而20世纪初,美国就颁布了法律,确定了相互保险公司的合法地位。

  2015年1月,我国保监会在借鉴国外经验和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发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发[2015]11号),一时间筹建的申请纷至沓来。但是,在长达一年的等待中,2016年6月保监会首批批准筹建的三家相互保险组织中,只有唯一一家是相互寿险组织。相互人寿保险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正处在快速发展的风口,没有立法明确相互保险公司的合法地位,审批时间过长、通过率较低,甚至某些非法相互保险组织打着互助计划的名义在互联网平台上非法集资,严重影响了我国相互人寿保险的发展。

  我国设立相互人寿保险,首先,应完善相互保险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弥补法律制度缺漏,加大对互联网互助平台的监测和甄别力度,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非法相互保险组织;其次,适当加快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的审批步伐,以适应保险组织多元化发展需要,将其潜力得到进一步释放。

  (二)强化我国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的资金运营,探索多元的融资机制

  不同于股份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等多元化的方式扩充资本,相互保险公司投资渠道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必然导致资本筹集能力较弱。20世纪末,美国从相互制转化为股份制最常见的动机就是想要增长筹集资金,保证有足够的资金确保运营和赔付的可持续性。调查显示,“去相互化”后的相互保险公司赋予了原本沉睡在相互保险公司盈余中的资金以流动性,打破了原先组织形式下难以形成的业务规模,利用资本收益来实现产品多样化和企业扩张。

  我国尤其应鼓励风险低、收益长期稳定的分红型相互人寿保险的发展。相互保险公司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弱,有限的资本准入限制了企业的发展,这就意味着需要更加谨慎的设计相互保险产品,而人寿保险多以长期性保险为主,受资本市场短期性波动影响小,不会使自身处于短期资金流动性缺失的困境。

  在美国的相互寿险行业,管理超过100亿美元资产的公司(共7家保险公司)占多数,其资本约占相互寿险行业的76.8%。其中,最大的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管理资产约为1820亿美元)更是占行业总资产的30%。美国相互寿险行业正呈现出一种“少而多”的趋势,即公司数量少,但管理资产多。这些超大型相互人寿保险公司从某种意义上利用巨大的资金池确保偿付的可持续性,从而有效减少了对资本市场的依赖。

  当前,与上世纪初美国相互化浪潮中相互寿险公司多以有雄厚资金储备的股份保险公司转制而来(如大都会人寿)不同,我国首批筹建的三家相互保险组织中,唯一一家寿险相互保险组织——信美相互,是由蚂蚁金服集团等九家公司发起设立,初始资金10亿元均为债务。我国相互寿险如何在筹集资金的困境下依旧坚持提高初始资金门槛,严把相互寿险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成了不小的难题。

  在美国,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比股份制保险公司表现出更大的风险偏好,其投资组合证明了这一点。调查显示,虽然债券作为股份制和相互制寿险公司最大的投资类型,但是股份制公司投资债券的比例要高得多,而相互寿险公司则相比于股份制公司表现出对普通股更大的投资偏好。从长期来看,对普通股的投资,预期会带来更高的收益,但也会面临着更大的短期波动。与股份制公司相比,相互寿险公司更关心长期的投资收益,而非短期的季度收益报告,且可以承担潜在的市场波动风险。此外,美国相互寿险对住房抵押贷款投资的重视,不仅提供了融资多样化的来源,且比一般债券的收益率更高。人寿保险对投资的依赖性强,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拓宽投资运营渠道,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是解决我国目前相互寿险资金困境的有效途径。

  (三)提高我国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的管理效率

  相互人寿保险除了难以筹集资金的先天劣势外,管理效率低下、特殊所有权结构优势的消减更是成为阻碍相互人寿保险发展的最大障碍。随着投保者和所有人身份合一下的信息对称,保费的逐渐下降,参保人群的日益扩大,相互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身份与风险的认知也在逐渐弱化。与此同时,投保者管理意识的低下也难以形成对管理层有效的约束。

  1980年,在一项对美国大型人寿保险公司的问卷调查显示,投保者通常更关注购买保险所获得的保障而非董事会的选举。股份制保险公司中股东在年度大会上的出席率在0.7%~44.9%之间,而相互保险组织成员的出席率均在2%以下,最低的甚至达到0.001%。美国20世纪末期,相互保险公司的管理部门通过代理投票委托书实际控制了公司的全部事务,“经营者支配”的色彩越来越浓,相互保险成员与管理层利益冲突开始加剧。随着美国不少股份制寿险公司效仿相互公司出售分红保单,相互寿险公司与股份制寿险公司的区别正在缩小,而美国保监会(NAIC)《人寿保险示范法案》的出台,更是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相互保险的体制性优势——相互保险比股份公司更注重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示范法在基于保护投保人利益上,对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作了合理的规范和严格的规定,极大地抑制了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利益的损害。这样,相互保险基于特殊的所有权结构而产生的制度优势就被极大消解了。

  我国相互寿险公司在面对严苛的监管和生存压力下,为避免与股份制寿险公司趋同化,要善于经营有利于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寿险产品,弥补股份制保险下更热衷于能够快速收益的短期产品的不足。要充分把握好由于特殊所有权结构所产生的制度优势,发展地区性的相互寿险公司。其原因:一是在一地区范围内,信息交换将会更加便捷,成本会得到更好的控制。二是投保人同质性强,能够确保管理的高效性。三是公司对外部融资的要求低,没有过多的资本筹集压力。四是投保人参与管理的意识高,对管理层有较强的约束力。地区性的相互人寿保险能够充分利用投保人和所有者的身份统一解决股份制保险下信息不对称问题,化解逆向选择和道德危机,解决投保者与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更能弥补相较于股份制保险公司更容易通过股票期权吸引或留住员工,相互保险公司运作效率低,缺乏对管理层有效的激励约束等不足,继而增强竞争力,确保相互寿险在我国长效发展。

来源:和讯名家  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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