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惠州侨兴集团旗下企业私募债券出现违约,给该项目提供相关保证保险服务的浙商保险或将面临巨额理赔的窘境。这家净资产不足13亿元的中小财险公司,竟容忍数亿元的风险敞口暴露在一个险种、一个项目上,尺度之大胆,令业界瞠目结舌。
作为保险业新型险种,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由此进入公众视线。但事实上,随着相关市场、相关区域信用风险的增加,近年来该险种的爆发式增长背后所隐匿的风险交叉传导隐忧,早已引起保监部门的高度关注。
是时候拉响行业警报了!上证报记者独家获悉,在三令五申要求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后,保监会将进一步强化监管,更详尽、更细化的监管办法正在路上。保险业绝不能做风险的最后“接棒者”。
高利润下被忽视的高风险
在车险基本无利可图的大环境下,近年来无渠道、无人脉、无资源的“三无”中小财险公司,开始在创新上动起脑筋。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成为他们的攻破点,陆续有多家中小财险公司将业务重心向此倾斜,甚至还有大中型财险公司也开始纷纷试水。
所谓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以网络借贷平台为中介,为平台上的借款人(即投保人)和出借人(即被保险人)双方提供保证保险服务的业务。
近年来网络借贷业务的兴起,可谓助推了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的爆发式增长。据业内人士介绍,除浙商保险的这一种合作模式外,还有一类“P2P+信用履约保证保险”也盛极一时。即一些P2P公司与财险公司签订合同,为出资客户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服务,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相对部分财险产品而言,保证保险的费率一般比较高,在没有违约事件发生的前提下,可为经营这一业务的财险公司带来十分可观的利润。”上述人士坦言,尤其是对于业务品种较单一的中小财险公司而言,利润贡献比更为突出。
以浙商保险为例,查看该公司年报显示,2015年,保证保险以5672.67万元的保费收入成为该公司第五大险种,但利润却高达2395.7万元,是该公司当年利润贡献比排名第二的险种。而2015年浙商保险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也不过5165.67万元,也就是说,去年仅这一个险种,就为浙商保险贡献了近半的利润。
随着部分中小财险公司对这一新型险种趋之若鹜,高利润背后的高风险逐渐被忽视。一位财险业资深人士直言,“从国际上来看,保证保险是高风险业务,类似于CDS。如果保险公司违背保险业的风险分散原则,把这类保单的风险过于集中在几家公司、几个项目上,一旦违约风险发生,相关风险便会传导至保险公司。”
国际上已有前车之鉴:美国国际集团(AIG)当年的巨亏,CDS便是“元凶”。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AIG参与了大量的CDS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把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为避免风险的传导,监管部门已经开始有所行动。今年1月末,保监会发布《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针对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重点对互联网平台选择、信息披露、内控管理等提出要求。
在此基础上,上证报独家获悉,保监会计划进一步强化监管,拟出台《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相关征求意见稿在此次浙商保险事件爆发前的12月上旬即已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
上证报记者独家拿到了这份征求意见稿。相比今年1月的相关文件,这次对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监管更加详尽与细化,不仅明确了经营原则、产品开发要求,还对保险金额控制、最大可损控制等进行了量化的规定。一旦落地实施,今后如浙商保险这样将大量风险敞口暴露在这一个险种、一个项目上的概率将降至零点。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累计承保的保险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净资产的3倍。同时,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合理设置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在内部管控制度中对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分别设定不同的累计最高承保金额。
其中,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保险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设定校验规则,控制单户投保人累计投保金额,避免投保人通过多次投保规避金额限制。
此外,在最大可损控制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制定赔付率、逾期率达到约定数值即停办新业务等止损机制,控制最大可能损失。
为进一步控制风险,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应谨慎开展一年期以上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开展一年期以上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报批产品,不得以一年期以内产品逐年续保、出具多张保单等方式变相开展一年期以上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相关市场、相关区域信用风险的增加,要严防相关风险传导至保险行业。其实,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曾在公开场合多次表达过对信用风险隐患正在行业内逐步加大的担忧,呼吁行业提高警惕,务必要加强风险管理,避免成为风险的最后“接棒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