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过多事之秋后,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股东的监管,正在持续收紧缰绳。7月20日,腾讯财经从保监会获悉,日前保监会在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形成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在最新版本的意见稿中,拟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Ⅰ类股东、财务Ⅱ类股东、战略类股东和控制类股东四大类。同时收紧了对最重要的控制类股东的各项要求。
此前,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表示,为发挥股东之间的监督制衡作用,保监会将审慎研究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如考虑从51%进一步降低至1/3以下。此外,陈文辉在多个场合批评个别保险公司在股东层面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如个别公司通过交叉持股、层层嵌套,掩盖真实股权结构,形成“一股独大”“家族控制”,缺少有效制衡,大股东完全掌控公司运作,公司治理机制明显弱化,滋生内部人控制和大量关联交易。他表示,在上述情形下,个别保险机构的控股股东一开始就把设立公司定位为“融资平台”,随之而来的是激进的产品和激进的销售,进一步倒逼出激进的资产配置和投资风格。
本次征求意见稿显示,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拟分为财务Ⅰ类股东、财务Ⅱ类股东、战略类股东和控制类股东四大类。其中,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财务Ⅱ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股东;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除去将保险公司股东分类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控制类股东做出了严格要求,即总资产不低于一百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应当具备投资保险业的资本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和审慎投资理念。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
经营计划不具有可行性的;
财务能力不足以支持保险公司持续经营的;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的;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的;
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
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的;
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曾经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不正当行为的;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7-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