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设立自保公司可以扩大承保范围、增加承保弹性,节省保费支出、降低保险成本,加强风险控制、集中保险管理,改善企业现金流,提高资金利用率,已成为八成《财富》全球500强企业的共同选择。然而,当前自保市场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境内仅有中石油专属财险公司和中国铁路自保公司两家机构,境外也只有在香港成立的中海油自保公司、中石化自保公司和中广核自保公司等为数不多的几家自保公司。
2013年,保监会发布《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了较普通商业保险公司而言更为宽松的监管政策,明确自保公司可以不设立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允许在境外设立与自保公司业务相关的全资保险类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允许不缴存资本保证金,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并放宽了对自保公司董事、监事的数量要求和部分管理岗位的设置规定,还简化了报告条件和流程。
但是,由于自保公司服务对象及业务范围的特殊性,客观上决定了其与传统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与运作模式上有所不同,而目前我国差异化较小的监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自保市场的发展。
首先是自保公司设立门槛较高。根据《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设立条件,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和资本,来保证自保公司具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与风险相关的损失。我国虽然有一批类似中石油这样的大企业集团,但达到要求的企业数量并不多。而美国对离岸专属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仅为20万美元,新加坡为40万新元。
其次是缺乏配套政策及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除发布上述通知外,在我国所有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界定中,并未包含“自保公司”这一范畴,现行保险业法律法规和制度均未对自保公司业务做出明确的监管规定。缺乏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政策,在税收政策方面也未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再次是监管政策没有形成一定的差异化。发达国家一般都有专门的法律或在保险法中设有专门的条款来监督自保公司的经营行为,而我国监管中实行的是与商业性保险相同的监管政策。其中,我国《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指出,“每一临时分保合同分给投保人关联企业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20%”,限制了自保公司业务规模和发展;商业财产险市场对大型高危标的物的承保意愿不强、承保能力受限,导致许多业务出现被迫突破承保能力限制,不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额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则制约了自保公司开展再保分保业务;《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要求自保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核保再保、理赔等内部组织管理部门,这样却加大了运营成本。
除监管政策和方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保公司的设立,我国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也是摆在我国自保公司面前的一个问题。
毕竟,虽然自保公司的优点很多,但是缺点也十分明显——业务规模不大,不能通过大数法则对风险进行有效分散;企业内部擅长风险管理的人才不足,很难对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等。这些天然的劣势决定了自保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依赖于再保险市场的合作和补充。国际上大量的自保公司都选择在具有雄厚再保险承保实力的地方注册。
具体而言,成立和经营自保公司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很多与保险相关的内容,如精算、会计、税收以及监管法规等,而成立自保公司的企业往往对此并不熟悉,也缺少相关人才。自保公司在承保业务时应对风险进行评估和选择,将业务量不大又缺少损失记录的风险直接转嫁给商业保险公司;而对一些损失程度较大的风险,可将超出自身偿付能力的部分向商业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分保,以有效控制风险并扩大承保能力。
不过,我国再保险市场虽然在近年来取得了较大发展,但承保能力还不能满足原保险市场的发展,大量的分保费流出境外。因此,提高国内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是实现再保险市场和自保市场共同发展的关键之一,而提高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的关键则是培育再保险市场主体,优化再保险市场结构。
需要注意的是,国外自保公司的发展经验表明,自保公司的成立长期来看将逐渐对商业保险公司形成冲击。
在原保险业务方面,由于自保公司自留的业务多是赔付较少、质量较高的风险,而分出去的业务则是不确定性较多的风险,使得商业保险公司的优质业务流失,而且当自保公司实力不断增强,将会逐步接受更高的风险,承保对象进一步扩大,从而形成更大的冲击。在再保险业务方面,由于自保公司能参与再保险市场,因此能通过再保险市场来分散超过自身承保能力的风险,因此就降低商业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市场的影响,并影响商业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在保险周期方面,萧条阶段的商业保险供给能力严重不足,因此自保公司往往大量出现,增加保险市场供给的同时,也导致商业保险需求的减少,从而拉长了保险周期在萧条阶段的时间,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以合作应对冲击,并从中寻找新的市场机会,则是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应对自保公司冲击的基本策略。根据国外经验,在自保公司发展的初期,税收优惠是自保公司的主要目标,此时商业保险公司虽然流失了保费收入,但是与自保公司的合作使得其业务质量并未发生明显改变,通过中介合作与互惠交换的原保险合作来介入自保公司的业务;随着自保公司的发展不断回归保险本质,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始受到实质性影响,进而开发了再保险合作和保险共同体合作两种合作模式来应对冲击。
结合我国商业财产险公司的发展现状,则可以从业务和管理两个层面开展合作,业务合作主要是数据库建设、再保险业务和创新出单模式合作,管理合作则主要通过设立自保管理公司来参与自保公司的经营管理。
来源:刘小微 金融时报 2016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