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4月27日
活跃自保公司数量 | 3 |
自保公司保费(2016) | 港币10.3亿元 |
自保公司承保利润(2016) | 港币3.44亿元 |
最低股本要求 | 港币200万元 |
自保公司注册费用 | $2,913 |
自保公司税率 | 所得税率8.25%,自2018年起200万港币以下的收入执行4.125%的税率;最高免税封顶3万港元;200万港元以上的收入,执行8.25%的税率 |
偿付准备金水平 | 以 下 列 较 大 者 为 准 : a. 净 保 费 收 入 的 5% ﹔ 或 b.未 决 申 索 净 额 的 5% ﹔或 c.港 币 200 万 元 |
在 香 港 维 持 资 产 的 规 定 | 豁 免 |
相关法律 | 适用《保险业条例》 |
监管机构 | 香港保险业监管局 |
自保公司名录
自保公司名称 母公司 成立时间 所属国家
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2000 中国
中广核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 2014 中国
中石化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13 中国
香港设立专属自保保险公司优势
健 全 的 监 管 架 构 -
香 港 拥 有 完 善 的 监 管 架 构 及 法 律 制 度 。 对 商 业 诚 信 的 关 注 更 备 受 国 际 推 崇 。 当 局 会 定 期 检 讨
有 关 法 例 , 使 其 达 至 国 际 水 平。
政 府 支 持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一 向 提 倡 及 实 行 「市 场 主 导 和 政 府 促 进」 的 政 策 。 保 险 业 监 督 ( 保 险 业 的 监 管 机 构 ) 同 时 扮 演 着 监 管 及 推 动 的 角 色 。
此 外 , 于 2012 年 6 月 底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公 开 支 持 内 地 机 构 在 香 港 设 立 自 保 公 司 。
(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206/30/P201206300571.htm )
简 单 税 制 和 低 税 率 - 香 港 拥 有 简 单 的 税 制 。 公 司 利 得 税 更 低 至 16.5% ; 而 个 人 入 息 税 的 最 高 税 率 亦 只 为 15% 。 是 全 球 低 税 率 地 区 之 一 。 香 港 采 用 地 域 来 源 原 则 征 税 , 即 是 在 香 港 经 营 任 何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所 得 的 利 润 , 才 须 缴 税 。 来 自 海 外 的 收 入 或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投 资 所 得 的 利 润 都 无 须 缴 税 。 此 外 , 有 别 于 很 多 其 他 司 法 管 辖 区 , 香 港 不 设 消 费 税 或 资 本 增 值 税 。 至 于 股 息 及 在 财 务 机 构 存 款 所 得 的 利 息 , 均 享 有 税 务 豁 免 。 另 外 , 香 港 也 为 产 生 应 评 税 利 润 而 引 致 的 资 本 开 支 提 供 宽 厚 的 资 本 免 税 额 。
为 吸 引 更 多 本 地 及 海 外 企 业 来 港 成 立 专 属 自 保 保 险 公 司 , 专 属 自 保 保 险 公 司 获 税 务 宽 减 , 自 2013/14 课 税 年 度 起 , 它 们 的 离 岸 风 险 保 险 业 务 的 利 得 税 享 有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扣 减 。
资 金 自 由 进 出 - 香 港 并 无 外 汇 及 资 金 进 出 的 管 制 。 港 币 亦 可 于 国 际 市 场 上 自 由 兑 换 。
跨 国 银 行 提 供 优 质 银 行 服 务 - 作 为 顶 尖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之 一 的 香 港 , 全 球 首 一 百 间 最 大 银 行 中 , 大 部 分 已 在 本 港 设 立 分 行 。
投 资 服 务 - 香 港 被 列 为 最 开 放 及 透 明 度 高 的 金 融 市 场 之 一 。 由 于 本 港 处 于 有 利 时 区 , 透 过 与 纽 约 及 伦 敦 市 场 的 联 系 , 本 港 市 场 可 全 日 2 4 小 时 进 行 外 汇 交 易 。 以 市 价 总 值 计 算 , 香 港 是 亚 洲 第 三 大 股 票 市 场 。 加 上 债 务 市 场 迅 速 增 长 , 香 港 已 成 为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业 务 的 地 区 中 心 。
紧 贴 再 保 险 市 场 – 香 港 存 在 众 多 国 际 再 保 险 公 司 。 全 球 大 型 再 保 险 公 司 已 大 部 分 在 香 港 经 营 业 务 。 它 们 可 随 时 提 供 再 保 险 服 务 , 以 及 风 险 管 理 和 有 关 事 项 的 专 业 意 见 。
高 质 素 的 会 计 及 法 律 服 务 - 几 乎 所 有 国 际 知 名 的 会 计 师 行 及 律 师 行 均 在 港 设 立 办 事 处 。
随 时 获 得 高 质 素 的 专 属 自 保 管 理 服 务 - 香 港 有 足 够 及 一 流 的 专 属 自 保 管 理 专 业 人 才 。 只 要 市 场 出 现 这 方 面 的 需 求 , 香 港 可 以 轻 易 增 加 有 关 的 专 业 人 才 予 以 配 合 。
先 进 通 讯 设 备 - 香 港 有 先 进 的 科 技 , 提 供 完 善 的 通 讯 及 邮 政 服 务 。
社 会 及 政 治 稳 定 - 香 港 的 社 会 及 政 治 稳 定 有 赖 一 个 可 靠 而 负 责 任 的 政 府 。 这 个 有 利 因 素 获 得 《基 本 法》 的 保 证 。 《基 本 法》 承 诺 :
香 港 的 资 本 主 义 制 度 及 生 活 方 式 维 持 五 十 年 不 变 , 至 二 零 四 七 年 ;
香 港 继 续 作 为 国 际 商 业 及 金 融 中 心 ;
香 港 奉 行 审 慎 的 理 财 原 则 ;
香 港 经 济 自 主 ;
尊 重 法 治 精 神 及 独 立 司 法 权 力 , 包 括 拥 有 终 审 权 的 权 利 。
邻 近 庞 大 的 中 国 市 场 - 随 着 中 国 改 革 开 放 政 策 的 实 施 及 保 险 业 的 监 管 逐 渐 放 宽 , 预 期 中 国 的 经 济 在 未 来 数 十 年 将 会 快 速 增 长 。 香 港 凭 借 其 有 利 位 置 , 将 更 能 在 这 快 速 发 展 的 经 济 中 满 足 各 集 团 机 构 的 保 险 业 务 需 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