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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税前扣除 需注明税优识别码

2017年12月20日

        案情简介:税务局在对某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时发现疑点:该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并在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直接全额在税前扣除,经核对资料,发现部分员工的商业健康保险费未取得注明税优识别码的保单凭证。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更正申报,并补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年(200/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该文件同时明确,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若属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并取得注明税优识别码的保单凭证的,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月200元,全年扣除限额不超过2400元,对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除了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外,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也适用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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