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2月01日
中国兰州网1月30日消息 “把车借我用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曾遇到过朋友借车的事。不借,面子上过不去,借了,万一出点事怎么办?近日,七里河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车主把车借给朋友后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车辆保险公司与车辆使用人共同承担赔付。
2017年1月,张某借用朋友李某的小型客车行驶至斑马线处时,将准备过马路的侯某刮撞致伤。七里河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侯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侯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硬膜下血肿、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多发性肋骨骨折、骨盆骨折,住院治疗21天。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由车辆保险公司和张某赔付。
侯某出院后,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其为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各方不能达成协议,故侯某将小型客车的所有人李某、当时的驾驶员张某及车辆保险公司起诉至七里河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虽是小型客车的所有人,但张某属于借用李某的小型客车,是小型客车使用人,且张某有驾驶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在该车辆借用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侯某的损失,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记者 许沛洁)
来源:中国兰州网 2018-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