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生成时间与保险期不统一哪个才算
2017年03月15日
3月13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涵盖消费欺诈、产品质量等多个领域,由法官进行点评,帮消费者擦亮眼睛维权。
2014年10月30日,李某到社旗县一家保险代理机构为自己的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并当场交清保费。次日,李某拿到由南阳某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单显示保单生成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17:00:54,保险期间为:2014年10月31日0时至2015年10月30日24时。
2014年10月30日18:40左右,李某驾车与王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死亡。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王某家属损失21万元。
后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已垫付且属于保险责任的费用11万余元,遭到拒赔,理由是该事故没有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6年4月份,社旗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11万余元。
点评:社旗县法院法官侯作俭说,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对合同附条件或期限的,应该予以明确。
本案中,李某提出保险要求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同意承保并收取了保险费,交强险合同已于2014年10月30日17:00:54保单生成时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应从该时刻起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提出合同未生效,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明确告知义务。
来源:河南商报 201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