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月26日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分保的行为。再保险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
事实上,国际保险业发展至今日,尤其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逐渐意识到随着保险业规模不断扩大而积累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存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针对此也相继制定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如美国风险资本制度(简称“美国RBC”)和欧盟偿付能力Ⅱ(简称“欧Ⅱ”)等,只不过由于种种原因,各国的保险业监管新体系均未完全落地实施。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中国偿二代监管体系将为国际保险业向“风险导向”发展的新趋势做出积极的示范作用。
再保险职能的再认识
我国偿二代监管体系是一个能够将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与风险高低进行有效结合的监管体系。因此,在偿二代下,风险高的公司,其资本要求就高;相反,风险低的公司,其资本要求就相应降低。
正如前面提到的,在偿二代下,再保险作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帮助保险公司降低经营风险和相应的资本要求,协助保险公司提升资本的运作效率。因此,在偿二代下,保险公司应该充分理解再保险发挥的作用,正确定位公司中再保险部门的工作职能。
由于偿一代监管体系常被业内称作“规模导向”而非“风险导向”,因此在偿一代下一些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曾对再保险的作用和公司内再保险部门的职能定位出现某些错误认识。例如,有些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将再保前的利润和再保后的利润进行对比,当再保前利润高于再保后利润时,就错误地认为公司的再保险安排有误,将不必要的利润输出给了再保险公司。个别保险公司甚至向公司内的再保险部门施加压力,为再保险部门设定利润指标,试图让再保险部门从再保险交易中获取利润,从再保险安排中达到“降低风险,提高利润”的目的。这些做法在本质上都违背了金融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规律。
实际上,在一个有效的金融市场里,风险与收益永远是同向的,正如金融界常说的一句名言,“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这一自然法则在保险业也依然成立。既然再保险安排能够为保险公司降低风险,也就要求保险公司需为此付出一定的成本而减少一部分预期利润。
因此,在偿一代下出现过的对再保险的错误认识,都应在偿二代下得到矫正。在偿二代监管体系下,保险公司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再保险安排能够切实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并帮助保险公司降低资本要求和提升资本运作效率,保险公司在深入理解“高风险伴随高收益,低风险伴随低收益”的客观规律和正确理解再保险风险转移作用的基础上,理应为自身公司的再保险部门职能予以正确定位,更合理地运用再保险以改善公司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提升资本管理水平。
再保险的资本补充作用
与偿一代相比,我国偿二代监管体系对再保险的资本补充作用给予了更有效的认可。从“风险-资本”关系的角度讲,分出公司通过再保险安排可以对自身风险进行有效分散与降低,这意味着当极端巨灾事件发生时,分出公司不再是完全依靠自身的资本应对风险,而是可以借助再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对抗风险。在我国偿二代监管体系下,再保险的这种资本补充作用得到了更充分的度量和认可。
以巨灾风险为例,巨灾风险是每一家保险公司自成立开业之初就必须认真应对的重要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几乎都会对巨灾风险安排一份巨灾再保险保障。不过,在偿一代下,巨灾风险和巨灾再保险都没有得到充分的量化和认可,偿一代中没有专门针对巨灾风险的风险因子和模块,同时对巨灾再保险的资本补充作用也没有明确的量化度量,只是通过再保后的自留保费因子和自留赔款因子进行了与其他风险无区分且程度很有限的考虑。
在偿二代监管规则下,巨灾风险和巨灾再保险安排都得到了更加全面的度量。巨灾风险通过在不同省市地区的风险暴露,结合各省市地区的巨灾风险因子,测算出巨灾风险对应的最低资本要求数额;保险公司针对巨灾风险再保险安排,直接作为资本补充抵减直接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数额。
不过,由于与标准化格式的直接保险合同相比,再保险合同更倾向于根据分出公司的个性化需求进行定制化设计,因此在实务中需要根据一些具体情况做出具体调整。比如,在目前的国内再保险市场上,一些保险公司的巨灾再保险合同并不是100%进行排分的,有些公司出于自身管理的需要,会自留一定的份额给自己公司。这时,在再保险资本补充的具体数额上就要调整为事实上能够从再保险公司获得的补偿金额,而不再是巨灾再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了。
总之,在我国偿二代监管体系下,再保险的风险转移和资本补充作用得到了更全面合理的度量和认可,这符合保险业的运行规律,也更有效地体现出偿二代的“风险导向”原则。
再保险对业务组合优化的作用
在偿二代监管体系下,再保险除了能够提供风险转移和提升资本运作效率外,对保险公司的险种配置和业务组合优化也有积极作用。
与偿一代相比,我国偿二代监管规则对各个险种的风险因子进行了细化。在偿一代下,各个险种的风险因子采用的是同一套系数,即扣税后自留保费收入低于1亿元以下部分的18%加上保费收入超过1亿元以上部分的16%,以及三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低于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加上综合赔款超过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而在偿二代下,不同险种根据险种自身风险特征的不同,采用不同的风险因子系数,有效地对险种之间的不同风险特点进行了区分。比如,车险的保费风险因子为8%~10%,财产险的保费风险因子为30%~40%,责任险的保费风险因子为9%~15%。除了保费风险因子,准备金风险因子也是如此,比如,车险的准备金风险因子为9%~12%,财产险的准备金风险因子为57%~65%,责任险的准备金风险因子为35%~43%,等等。
面对偿二代下不同险种采用不同风险因子的情况,保险公司在业务险种组合上如何进行配比才能实现风险资本使用效率的最大化?这是保险公司在偿二代新的“风险导向”环境下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很多公司可能认为这个问题很简单。因为车险的风险因子最低,所以保险公司只要尽可能多地增大车险在业务组合中的占比,就可以将风险资本使用效率最大化。然而,事实上的答案并不像想象的那样简单。
下面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为了简化问题以说明实质,假设车险的保费风险因子为9%,车险的准备金风险因子为11%;不同保险公司的非车险业务的险种结构通常有很大不同,这里对非车险暂时采用简化假设,保费风险因子为20%,准备金风险因子为40%;车险业务与非车险业务的相关系数为0.05,各险种内部的保费风险和准备金风险的相关系数采用偿二代规定中的0.5。
基于以上假设,让车险保费在保险公司总体保费量中的占比从0%逐渐提高到100%,同时计算出保险公司的最低风险资本要求与总体保费量的比率(当然,此处主要针对保险风险部分,未考虑市场和信用等其他风险),得到的结果如图1所示。
不难发现,资本要求与保费量的比率在80%左右出现最低点,随后不降反升。可见,在偿二代下,并非车险业务在公司整体业务量中的占比越高,公司的风险资本要求比率就越低。
当然,以上论证只是基于本文的假设分析得出,不同的保险公司由于业务险种相对优势的不同,具体结果肯定会有所差异。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偿二代监管规则下,由于各个险种根据自身风险特征采用了不同的风险因子,同时又存在着较为复杂的相关性关系,所以保险公司进行业务组合险种配比时,并不是风险因子最低的车险业务占比越高,风险资本要求比率就越低。事实上,车险业务在整体业务占比中通常有一个最优配比点,在达到该点时,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要求比率达到最低;当车险占比超过该最优点时,风险资本要求比率将不降反升。
那么,保险公司如何才能达到这个业务配比的最优点?
通常来说,对保险公司而言,在竞争激烈的直保市场上,想通过主动的业务挑选实现该最优点的做法不太现实,竞争激烈的市场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那只“看不见的手”很可能无法实现保险公司的愿望。但是,作为再保险市场上的需求方,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再保险安排,针对不同险种设计相应的再保险计划,从而实现“再保后”的业务组合最优化。这就是偿二代下的再保险安排对保险公司的险种配置和业务组合优化发挥的积极作用。
总而言之,在偿二代新的行业发展环境下,作为经营主体的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和再保险理念等多个方面都将受到新思维的影响。在偿二代过渡期,各家保险公司不仅需要进行财务报表和资本金等硬件上的转换,更需要调整经营理念、重塑风险意识等软件环境的改变,用更优秀的硬件条件和软件环境迎接“风险导向”的保险业发展新时期的到来。
作者:李晓翾,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精算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陈森,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精算师。